作者: 中国文物报评论员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由国家文物局发布实施
。这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文物拍卖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保
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文物拍卖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文物拍卖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发展初期,国家文物局本着审慎试点、严格控制、有效监管的
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如1994年颁发的《关于文物拍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境
内拍卖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1996年颁发的《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等。由于国家
文物局制定了比较可行的管理规则,严格控制试点范围和试点企业数量,有关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意
把握审批、鉴定等管理程序,保证了文物拍卖活动的有序进行,试点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199
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文物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文物拍卖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近年来,由于
有关法规不够完善,审批程序不够健全,对拍卖活动缺乏有效监管,致使文物拍卖企业数量由试点时的不
足十家迅速增加到百家以上,一些不具备文物拍卖条件的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行业内部无序竞争。有
的拍卖公司急功近利,肆意拍卖假文物,欺骗消费者,赚取高额利润;有的拍卖公司将营业执照承包给个
人,只收取租金,对其如何经营概不过问,致使承包人席卷拍品而去;有的拍卖公司与文物贩子相勾结,
不发拍卖公告,不预展,不举办公开的拍卖会,而是用信函招集竞买人进行地下黑市交易;有的拍卖公司
违反有关法规,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这些不规范的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经营
秩序,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严重败坏了拍卖行业的声誉,影响了拍卖业的发展,同时也
对文物保护、研究、利用与管理工作形成了冲击。
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
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进一步对文物拍卖企业的设立、文物拍卖前的审核、文物拍卖纪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依法加强对
文物拍卖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国家文物局经过调研、研讨、论证
,广泛征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起草制定了《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
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和审批审验、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认定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和备案、文物进出境、拍卖纪录备案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对文物拍卖管理的
范围和哪些文物不能作为拍卖标的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范围等限制性内容作了明确界定;还特别对
利用互联网开展文物拍卖活动的行为作了规定。作为一个法规性文件,《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立意明
确、依据充分、语言规范、措施得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文物拍卖业的管理开始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管
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依
法加强管理,促进文物拍卖业的健康发展;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和专业人员要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坚决执行《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塑造良好企业形象。
关键词:
文物 拍卖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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