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西省文物局发出《关于加强全省文物库房管理和建设工作的通知》,主要任务是做好文物藏品的确认、造册、建账工作,使每件文物建立一个完整准确的电子身份证,为文物信息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省局还向各文物藏品收藏单位下发了自制的《博物馆文物藏品账册登记培训讲座》光盘20套、统一印制的《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500本、《文物藏品分级分类登记账》30万份和《文物藏品出入库凭证》2000本。要求各市地以全省第二阶段馆藏文物调查和数据采集为契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核对,健全藏品档案,完成藏品数据采集工作。
文物信息化建设是文博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以文物资源服务社会的重要纽带。山西省文物局十分重视文物信息化建设,组建了山西省文物资料信息中心。自2001年9月承担全国文博信息化建设试点以来,搭建“山西文物综合信息网”,编制“文物藏品数据采集单机版”,对4万余件珍贵文物(三级以上)和重要出土文物进行了鉴定、估价、拍摄等方面资料录存,初步建立了数据系统,基本完成了文物调查第一阶段工作。为做好第二阶段馆藏文物调查工作,今年9月底省局召开会议作了具体安排,制定了实施方案,配发了电脑、数码照相机,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省局与各市(地)签定了协议书,明确了责任、任务和要求。
《通知》要求全省各文物收藏单位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文物出入库制度、藏品注销和统计制度、单位法人和库管人员离任文物移交制度。各文物收藏单位征集到的和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移交的文物,须经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鉴定,区分等级并登记建档入账。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办理移交手续,未移交或所移交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于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拍摄、拓印等,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
《通知》强调指出,各文物收藏单位要加强文物藏品的管理和建档、建账工作,切实做到账物相符、账目清楚。要按照《藏品档案填写说明》统一规范填写文物藏品账,杜绝藏品项目指标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现象;分别建立《山西省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总登记账》、《山西省文物收藏单位一、二、三级藏品登记账》,并于2004年5月31日前将本辖区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总登记账和三级以上文物藏品登记账报省局博物馆管理处备案。同时,各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逐级签定责任书,认真落实“五项安全”制度。
为改善县级文物库房的基础条件,山西省文物局决定今年重点建设12个县级样板文物库房,力争三到五年建成一批高标准的县级文物库房。进一步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从今年开始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和专职库管员进行法制和业务培训,推行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使藏品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轨道。(员俊平)
中国文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