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刘罗锅墨宝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被告程禾(化名)给付同父异母的兄姐程桂梅(化名)等四名原告各1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2年12月,江苏省内几家媒体先后披露了淮安市楚州区某厂下岗职工程禾藏有清朝宰相刘墉的《头陀寺碑文》,《陈仲醇晚香堂法帖》、《洞庭春色赋》、《中山松醪赋》四件墨宝的消息。报道称:程禾的14世祖先程晋芳是清朝乾隆年间翰林院编修,曾与当时为翰林院尚书的刘罗锅共事,且过往甚密,此四件书法作品即由刘罗锅赠予程晋芳,系玉版宣纸质,保存完好,距今已有200多年。
2002年12月30日,程禾同父异母的兄姐程桂梅等四人向楚州区法院起诉。原告诉称:《头陀寺碑文》等四件墨宝系原告祖上相传,由祖父母继承并收藏。被告系父亲与被告母亲重婚所生。1954年,祖父将祖传书画交给原告母亲保管。1958年,祖父病故后,父亲以鉴赏为借口从母亲处将字画真迹带走,一直下落不明。现在被告处的这四幅字画属于祖父的遗产,应由原告继承。被告则辩称,《头陀寺碑文》等系自己母亲私人收藏,与原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对其父程君诲的遗产均有继承权,且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关于遗产范围,原告主张被告处有四幅刘墉作品,其中《洞庭春色赋》、《中山松醪赋》只有一人证明在被告处看过,无其他证据印证,故不予认定;另两幅作品即《头陀寺碑文》、《陈仲醇晚香堂法帖》,应推定为程君诲与被告之母的共有财产。由于书作不宜分割,只能以文物部门的评估价1.9万元为依据进行分配。法院遂判决,被告程禾给付程桂梅等四名原告各1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先后提起上诉。(徐庆余)
来源:检察日报
关键词:
祖传 书画 刘罗锅 墨宝 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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