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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收藏网 > 市场资讯 > 法律法规 > 浙江新规定:古玩转让收入要缴20%个人所得税
浙江新规定:古玩转让收入要缴20%个人所得税
2006-4-24 | 浏览 1189 次 | 加入收藏
   中新浙江网4月24日电 浙江省日前新出台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书画作品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通知出台即日起,对书画古玩转让收入部分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转让收入的,将按成交价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款项支付方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来自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的消息称,2005年,浙江文化艺术品拍卖比上年增长1.27倍,成交额突破10亿元大关。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按成交价的2%计算,浙江省一年税收损失就达到2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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